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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组织

咸宁学院医疗保险最新文件

发布者:  时间:2010-04-28 00:00:00  浏览:

咸宁学院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一、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咸宁学院大学生参加咸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参保学生每人每学年缴纳20元,政府补助120元。咸宁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就诊定点于咸宁学院校医院,就诊学生一律凭医疗保险卡、门诊病历在校医院就诊。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可到一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

二、参保学生在校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每学年报销起付标准为40元,40—400元以内按40%报销,400元以上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本学年度门诊医疗费用不足400元的,不得转入下学年度使用。

三、参保学生因急诊或见习、实习、各种假期及临时外出急诊(均指门诊急诊)到校医院以外其他医疗机构就诊,应于48小时内通知校医院(电话或短信通知黄医师13972814837),其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按第二条标准执行。参保学生在校医院就诊后,经校医院医师建议(具体建议内容由校医院医师在病历上明确记载)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诊断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按第二条标准执行。在校外就诊的医疗机构限为一级以上医院,凡普通诊所、药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予报销。

四、参保学生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一律由校医院门诊医师出具《咸宁学院参保学生住院通知单》到一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因病情需要,由一级以上医院医师出具《转院转诊通知单》到上级医院继续治疗。校医院于48小时内将学生住院情况上报咸宁市医保中心。出院后凭学生医疗保险证明、住院病历首页、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有效发票和住院(转院)通知单按规定标准报销(标准附后)。

附 学生住院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学生住院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封顶限额由医保基金按比例支付:

合规医疗费用

一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疗机构

转外医疗机构

起付标准(元)

100

300

500

500

起付标准以上至封顶额(%)

80

70

60

60

参保学生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两次或两次以上住院的,起付线标准减半。

五、参保学生因急诊住院或见习、实习、各种假期及临时外出因急诊住院治疗的,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就医,不受转院转诊手续和定点医疗机构限制,但应在入院五个工作日内,由其本人或家属持急诊证明和相关证件到医保经办机构补办手续,或通知校医院(电话或短信通知黄医师13972814837),出院后按第四条要求出具相关证据按规定报销。

六、各种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重症肝炎、血友病、红斑狼疮等门诊大病,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其门诊合规医疗费每人每学年限额60000元,医保基金支付40%。

七、学生医疗保险合规医疗费范围是指: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并按国家和省规定适当增加青少年诊疗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超出上述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八、参保学生因病发生以下医疗费用的先由个人按比例自费支付:

1、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乙类药品10%;

2、诊疗目录范围内特殊检查、特殊治疗15%,各类体内置放材料20%;

3、经批准转往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总额10%。余下部分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比例支付。

九、参保学生由于下列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在国外或港、澳、台治疗的;自杀、自残(重度残疾人、精神病人除外)的;斗殴、酗酒、吸毒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应由第三方责任人承担的;计划生育费用、婚检费用;美容、整形费用;公共卫生费用;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其它费用。

十、学生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中断缴费后续保的,按咸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设立等待期180天,并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限;

十一、学校鼓励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的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十二、参保学生在校医院门诊和市内一级以上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应予报销的部分,结帐时直接由治疗所在医院报销。经校医院同意或见习、实习、各种假期及临时外出急诊符合报销规定的,由校医院每月20—26日审核报销。外地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列程序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1、报销时间:每月20-26日(节假日不顺延);

2、审核依据:学生医疗保险证明、住院病历首页、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有效发票和医保经办机构转院转诊审批单;

3、审批程序:医管科经办人审核,填写《医保医疗费用审批单》;医管科负责人复核签字;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签批;基金科复核报销;

转院转诊医疗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报销。

十三、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我校参保学生自2009年9月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校医院将负责与咸宁市医疗保险中心协商处理。本办法由校医院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